法学案例分析大赛优秀案例:法学案例库UIV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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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法律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第20条第2,3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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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青少年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应当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履行教育、保护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协助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青少年的责任。第十条父母应当保护青少年子女的身体健康。

答案来自: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测试题四答案(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说重了是故意伤害,也就是说,以暴制暴也是不对的。小偷要求打人学生赔偿人身伤害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因为小偷的行为违法,我们就可以说打人学生的行为合法,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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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短点的)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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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托乙代为收割庄稼,甲付乙报酬,构成甲和乙合同关系;乙为甲修缮房屋的行为,构成乙和甲无因管理关系;丙没有征得甲的同意,擅自搬入甲的房屋居住。

赵某犯故意伤害罪。首先,赵某在主观上并没有杀死崔XX的故意,故,崔XX的死亡结果只是赵某故意伤害的加重情节。其次,赵某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

首先,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其次,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从2001年6月5日何某受伤,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002年5月,李某主动送来1000元医药费的行为视为对剩余债务的承认。

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3)依据前面的分析。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例分析题,从题目文字来看涉及到的主体只有三个:甲公司、乙公司、王某。通过阅读,我们可以提取以下有用的信息:a、王某是甲公司的代表人;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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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宗教、伦理和风俗习惯都是社会规范,其有的是约定俗成,有的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强制制定,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表现。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在刑事法学教学中,改革以课堂概念和理论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式,根据学校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和优势,结合刑事法学理论体系成熟,实践操作性强等特点,探索以法科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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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案例: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但法律对其具体适用条件却规定不清,以致于在实务中司法人员适用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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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分析与角色建议1.个人分析:(1)自身现状:英语水平出众,能流利沟通;法律专业扎实,精通经贸知识;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思维敏捷,表达流畅;在大学期间长期担任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很强的学习愿望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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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本案中,甲企业向大名农场发出的回电,内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大名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车发货。

但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规定,对其拘留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3)该案应由市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因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为法制的事例:案例一: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案例分析:在此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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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由:李某、陈某、王某绑架案。2、案件焦点:对被告李某、陈某、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三人都有共同绑架预谋,准备了作案工具,并且实施绑架行为。但是,每个人的行为有所不同,但并不影响绑架的性质。

”案例中甲和男友仅是同居关系,并未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甲不可以告男友重婚。四、1、应以实际死亡时间为准。2、有效。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作为刘季南的妻子和子女,拥有法定的继承权,因此该继承行为有效。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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